民數記 35:30
無論誰故殺人,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,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。
交叉引用 (Cross Ref)
馬太福音 18:16
他若不聽,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,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句句都可定準。

約翰福音 7:51
「不先聽本人的口供,不知道他所做的事,難道我們的律法還定他的罪嗎?」

約翰福音 8:17
你們的律法上也記著說:『兩個人的見證是真的。』

約翰福音 8:18
我是為自己作見證,還有差我來的父也是為我作見證。」

出埃及記 21:12
「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利未記 24:17
打死人的必被治死,

民數記 35:16
「倘若人用鐵器打人,以致打死,他就是故殺人的,故殺人的必被治死。

民數記 35:31
故殺人,犯死罪的,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,他必被治死。

申命記 17:6
要憑兩三個人的口做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做見證將他治死。

申命記 19:15
「人無論犯什麼罪,作什麼惡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做見證,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做見證才可定案。

申命記 27:24
「『暗中殺人的,必受咒詛。』百姓都要說:『阿們!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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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 35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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