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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 未 記 4:3 或 是 受 膏 的 祭 司 犯 罪 , 使 百 姓 陷 在 罪 裡 , 就 當 為 他 所 犯 的 罪 把 沒 有 殘 疾 的 公 牛 犢 獻 給 耶 和 華 為 贖 罪 祭 。 利 未 記 4:14 會 眾 一 知 道 所 犯 的 罪 就 要 獻 一 隻 公 牛 犢 為 贖 罪 祭 , 牽 到 會 幕 前 。 利 未 記 4:23 所 犯 的 罪 自 己 知 道 了 , 就 要 牽 一 隻 沒 有 殘 疾 的 公 山 羊 為 供 物 , 利 未 記 4:32 人 若 牽 一 隻 綿 羊 羔 為 贖 罪 祭 的 供 物 , 必 要 牽 一 隻 沒 有 殘 疾 的 母 羊 , 利 未 記 5:6 並 要 因 所 犯 的 罪 , 把 他 的 贖 愆 祭 牲 ─ 就 是 羊 群 中 的 母 羊 , 或 是 一 隻 羊 羔 , 或 是 一 隻 山 羊 ─ 牽 到 耶 和 華 面 前 為 贖 罪 祭 。 至 於 他 的 罪 , 祭 司 要 為 他 贖 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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